随着民办教育发展壮大,国家对民办学校办学风险的认识不断深化。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(2010—2020年)》从民办教育是“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”的认识高度,从深化办学体制改革的角度,针对民办教育提出了“大力支持”和“依法管理”两项要求,明确提出要“建立民办学校办学风险防范机制和信息公开制度”,并提出了一系列的防范措施。自此,民办学校的风险防范由单一的管理思维转变为支持和管理并行,并成为“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政策从‘规范’向‘扶持’转型的分水岭”[11]。风险防范主体由中央政府下沉到地方各级政府,地方政府成为民办教育创新实践的主体。防范内容由简单分散变得更加全面系统。如温州作为全国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地区,2013年出台民办教育综合改革“1+14”政策,探索出“温州民办教育模式”。上海专门出台了《上海市推进民办高等学校落实法人财产权的实施办法》,对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问题进行了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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